电子科技大学2007届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于:2006-10-07 15:26:36   |   作者:admin   |   浏览次数:16579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教育部 公安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发[2002]16号)、《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及教育部和四川省教育厅有关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2007届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部分    就业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指毕业研究生系论文答辩时间在2007618之前,且能于20077月前毕业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二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实行在国家有关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的“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原则,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就业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研究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    毕业研究生择业应履行协议、信守承诺、遵守法律、讲究道德。

第六条    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是学校研究生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就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就业办公室);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就业的日常工作。

第二部分    就业政策

第七条    毕业研究生应当在学校制定就业建议方案前(春季毕业的应在200731日前,夏季毕业的应在2007531日前,下同)向学院报告毕业去向。

第八条    对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其户口和档案原则上转至就业单位指定地。对未落实具体就业单位的,其户口和档案原则上转至生源所在地的接收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定向或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照合同规定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工作。

第十条    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签定的就业协议无效,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研究生,由就业办公室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由学校将其户口关系和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的接收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

(一)就业协议书由就业办公室盖章生效后,未及时将其以挂号邮寄或亲自送交等方式通知就业单位,而被单位拒绝接收的;

(二)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到就业单位报到而被就业单位退回的;

(三)报到后,不按单位具体要求提供所需材料,或拒不服从单位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而被就业单位退回的;

(四)弄虚作假,被查出的;

(五)毕业离校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三部分    就业协议的管理、领取、签定和流程

第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求职择业原则上应使用由学校统一制作并有就业办公室盖章的“就业推荐表”,和统一制作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

第十三条    对已毕业的毕业研究生,自毕业之日起,学校原则上不再发放就业协议书、不再办理签章手续。

第十四条    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协议书由学校委托学院统一发放,且每名毕业研究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不得复制,不得转让他人,未使用的应退还学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纪律处分,并由相关毕业研究生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毕业研究生与就业单位有其他约定的,应由毕业研究生和就业单位双方以书面形式确定,并由涉及方签字生效,其约定应当符合就业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    就业协议书的领取和签定流程如下。

1.毕业研究生确定就业单位后,到所在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处申领就业协议书;

2.毕业研究生(甲方)与就业单位(乙方)签定就业协议书;

3.毕业研究生将甲乙双方签署完毕的就业协议书报学院签章;

4.毕业研究生到就业办公室签章,并将就业协议书送就业单位。

第十七条    就业单位没有自主人事权的,须有上级主管部门签章,并取得当地人事部门的户口准入证明。

第四部分    其他就业方式和未就业

第十八条    通过不签定就业协议书方式就业的,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

1.毕业研究生直接与就业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2.毕业研究生自主创业;

3.毕业研究生考取博士或获准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

4.毕业研究生出国(境)留学或工作;

5.“三支一扶”(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等各类国家项目。

第十九条   对没有就业意向或在学校制定就业建议方案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学校视为未就业毕业研究生。

第二十条    对通过不签定就业协议书方式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和未就业毕业研究生,应在学校制定就业建议方案前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处领取并填写相应表格,经学院党总支副书记签章后,将表格和证明材料提交就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出国留学的毕业研究生,毕业后其户口、档案等材料原则上转入其生源所在地的接收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第五部分    违约及改派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或毕业研究生,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处理,并依法承担赔偿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支持毕业研究生违约。毕业研究生向就业单位提出解约申请的行为属学生个人行为,其相关所有事宜由学生自行与就业单位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改派系指:毕业研究生毕业到就业单位报到后,在试用期内,非其主观原因被用人单位退回,并将其户口、档案等材料退回学校的,学校允许该生重新落实就业单位,并按此单位重新派遣。

第二十五条    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因申请论文延期答辩或答辩未按时通过而造成就业协议不能执行的,由毕业研究生承担违约责任;在该生履行相应违约责任,并取得原就业单位解约函后,可通过学院向学校提交参加下一届就业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在毕业前考取博士或获准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的,应主动及时将此信息告知就业单位,在取得就业单位的同意后,学校将其户口、档案等材料转寄录取单位或进站单位。

第二十七条    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在学校制定就业建议方案前已取得该单位同意解除就业协议书面材料(以下简称“解约函”)的,经其申请且学院同意,学校可在其重新落实就业单位后为其发放就业协议书,在学校制定就业建议方案前返回就业协议书者,学校按新就业单位派遣;若其在学校制定就业建议方案后但在毕业前取得该单位解约函,经其申请且学院同意的,学校参照改派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下述两种情况可参照第二十七条办理相关手续。

1.已考取博士未读,或已获准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未进站的毕业研究生,在取得录取单位或进站单位同意其不入学或不进站的书面材料后;

2.因故出国(境)未成行的毕业研究生持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对在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且学校将其户口和档案等材料转至生源所在地的接收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毕业研究生,自其毕业之日起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持录用通知书向学校提出派遣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改派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经所在学院党总支副书记签字审核的改派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写明申请改派原因和改派单位;

2.原就业单位退函,函中应注明解约原因;

3.原“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4.申请者的原三方就业协议书;

5.新就业单位出具的书面接收函,函中应注明该单位地址及邮编、户口迁往地址、档案转寄地址及邮编。 

第六部分    毕业鉴定、毕业派遣、报到及其他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研究生作出组织鉴定,组织研究生填写“就业推荐表”和“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第三十二条    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研究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经核对无误后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毕业研究生导师要在思想上关心毕业研究生的成长,做好教书育人的工作,支持和配合学校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就业指导、毕业鉴定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毕业研究生,就业办公室按其毕业去向将其列入2007届就业建议方案,并上报教育部和四川省教育厅,经审核批准后,学校按此方案进行毕业派遣工作。

第三十五条    应届毕业研究生派遣离校前,必须按照“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离校手续单”的要求办理离校手续,办完离校手续后,将其交还学院,同时领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春季毕业研究生从四月初开始毕业派遣工作;夏季毕业研究生从七月初开始毕业派遣工作。

第三十七条    毕业研究生在离校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除给予相应的处罚外,将通报就业单位。

第三十八条    毕业研究生毕业派遣后,由所在学院整理完所有档案资料并转至其就业单位指定地。

第三十九条    毕业研究生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就业单位报到,就业单位凭此证办理接收手续。

第四十条    校内原有其他规定有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若与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政策和规定相矛盾时,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政策和规定及学校的补充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