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于:2016-08-30 14:25:57   |   作者:学科规划办公室   |   浏览次数:12860

电子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发扬学术民主,提升学术水平,推进教授治学,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电子科技大学章程及相关规定设立电子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章  组成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推荐产生,推荐人数不超过学院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总数的10%,每个学院至少应有1人。学院通过全体教师推荐或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候选人,推荐的候选人应体现年龄结构和学科结构的合理性。校长可提名不超过总数十分之一的委员。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内无行政职务专家担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差额1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或其他学术组织。

各专门委员会、院学术分委员会和其他各级各类学术组织,应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建立组织规程,对各自的组成、职责、运行进行规范,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研究生院,负责日常工作;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5.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十二 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学术组织审议或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十三 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教授、协议教授等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十四 做出下列决策前,应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或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由学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十九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二十  学术委员会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其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年度报告应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章  附则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