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非全日制)
发布于:2016-09-06 14:37:35   |   作者:[研究生院] 专业学位办   |   浏览次数:17934

      研究生课程依据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安排教学。在课程实施阶段,包括教学计划制定、任课教师遴选、课程表编排、任课教师教学组织与考勤、课程考试等环节。为规范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过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课程教学

第一条 教学计划

1.学院应在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新开班的全过程教学计划报研究生院审查备案。

2.学院应在每学期末将下学期的教学实施计划和课表报研究生院审查备案。

第二条 任课教师资格

1. 任课教师应由我校具有工程实践经验的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教师担任。根据企业需求,可聘任企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人员担任部分选修课程的任课教师。学院在提交全过程教学计划时,应将外聘教师的相关材料提交研究生院审查通过,并发放聘书。

2. 开设新课程或新担任教学任务的教师,需填写试讲申请表,准备试讲。试讲老师应认真备课,编写教案,选定教材,熟悉教学内容;通过试讲三个月后,方可安排上课。

3. 专业基础课和专业选修课任课教师原则上应由办学学院教师担任。若因特殊原因需聘请本校其他学院教师担任任课教师,应在提交教学实施计划时将相关资料上报研究生院,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安排教学工作。

4.其他任课老师相关规定,请参考《电子科技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任课教师管理规定》

第三条 学院应在开课5个工作日前将学生名单导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供任课教师下载。任课教师凭网上下载的学生名单进行考勤和组织考试,不得接受培养点或其他方式提供的名单。

第四条 学院应按教学计划实施课程教学;若有变更,应办理调停课手续,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不得无故变更课程安排。

1. 非特殊情况不能调停课;必需调停课的情况下,至少提前三天进行安排。

2.学院因有特殊安排需要调停课时,由学院向研究生院提交申请,写明调停课原因,经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提交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3.教师因特殊情况需调停课时,须由教师本人填写调(停)课申请表。教师向学院提交“调(停)课申请表”及相应证明附件。学院审批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五条 各培养点上课地点应在协议地点进行。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考勤,对旷课一次或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1/3的学生,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七条 研究生和培养点应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完成对任课教师的评教。在课程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应将评教表收齐密封,带回交开课学院,每学期末学院应将本学期所有教师评教情况汇总后报研究生院。

第二章  课程考试

第八条 试卷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以教材为依托,反映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注意处理好记忆与理解、知识与能力、理论与实践的考核比例,着重考查学生独立思考、灵活运用、融会贯通的能力。试题应有适当的难度和题量,考试时间一般为两个小时。

第九条 学院应负责对课程考试试卷的格式、分值等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印制。

第十条 考试

1. 试卷、答卷纸和添卷纸等应由学院统一提供。

2. 课程结束以后,应给学生留一定的复习时间。校外培养点的课程考试原则上应在下一门课程开课前,由下一门课程的任课教师组织上一门课程的考试;校本部的课程考试原则上应在课程结束一周以后方可组织。

3. 开课学院应至少在考试前一周向研究生院提交课程考试安排,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考试。课程考试应安排在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内进行。

4. 每一门课程考试的监考工作应安排两名教师分别作为主考和监考。校本部课程考试应有任课教师参与监考工作;校外培养点监考工作应由校内教师作为主考,培养点指派一名工作人员协助,考试期间,任课老师应保持联系畅通。

5. 考试结束后,由监考教师按要求当场密封,作好记录,并在第一时间将试卷交给开课学院阅卷。

6. 开课学院应在考试结束之后按照学校相关标准支付监考教师劳动酬金。

第十一条 缓考办法

1. 缓考条件

(1) 缓考申请人具有相应课程考试资格,但因个人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参加考试。

(2) 缓考申请人须提供缓考证明材料(如:因病住院须提供住院证明,因公请假须提供所在单位证明等)。

2. 缓考申请流程

(1) 缓考申请人在开考前五个工作日向所在学院提交《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缓考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 缓考申请人所在学院审核《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缓考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审核通过后,向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报送相关资料。

(3) 研究生院审核学院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向学院反馈审核结果,学院负责通知缓考申请人。

3.缓考规定

(1) 缓考申请人在每学期申请缓考课程数不得超过两门。

(2) 缓考申请人对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一次缓考。

(3) 缓考考试的试卷分数作为该门课程最后成绩。

(4) 缓考课程成绩不及格者须重修。

(5) 缓考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缓考资格,已取得的缓考成绩无效,并按《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进行处理》。

(6) 学院负责组织缓考工作,妥善安排具体事宜,确保不影响缓考申请人的学习进度。

第十二条 考场事项,考场纪律,考场违纪界定及处理请参考《电子科技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考试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阅卷

1. 教师在阅卷时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公正给出成绩,严格按照试卷的评分标准批阅,避免出现误判、错判和随意扣分、送分现象,做到加分有理扣分有据,累加总分应准确无误。

2. 试卷中的所有试题必须有批阅标志,评阅时必须使用红色签字笔或钢笔。

3. 试卷批阅标记的具体要求:

(1) 所有大题均在标题左侧标出正分,表示该大题所得分数。

(2) 若有小题,每道小题的批改:解答完全正确的打勾“√”,完全错的打叉“×”,否则打问号“?”,并将有错误的部分用下划线标出,使用阿拉伯数字在右侧记负分。

(3) 论文应严格按照论文评分细则进行批阅,应有阅卷标记及评语。

第十四条 成绩

1. 学位课程一律采用考试方式,非学位课程可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可记通过不通过

 2. 课程考试成绩高于或等于60分,或考查成绩为“通过”者,即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3. 考试最终成绩应由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构成。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课程设计、论文、课堂表现等,主要考查学生平时学习情况,按一定比例计入总成绩。

4. 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由任课教师将成绩上网提交,并将成绩登记表、成绩分析报告等报研究生院。

第十五条 成绩查询

登陆电子科技大学信息门户(网址http://portal.uestc.edu.cn)查看课程成绩及所获学分统计。

用户名:学号;

初始密码:

(1) 18位身份证:身份证第12~17位;

(2) 15位身份证:身份证第10-15位;

(3) 若用(1)、(2)规则确定的密码无法登陆,则请尝试用学号作为密码登陆。

第十六条 试卷保存

1. 试卷应在办学学院存档5年以上。存档资料应包括试卷、成绩登记表、成绩分析报告、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学生考勤表等,存放试卷的卷袋应填写完备,便于查阅。

2. 对保存5年以上的试卷,经办学学院(部)分管研究生的领导批准后,可到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

第三章  其 它

第十七条 公共基础课程的教学遵照《电子科技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暂行规定》和《电子科技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规定的实施细则》中相关内容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3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