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考试管理办法(非全日制)
发布于:2016-09-06 14:40:00   |   作者:[研究生院] 专业学位办   |   浏览次数:14998

考试是教学过程中极其重要和严肃的一个环节,为了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考场事项

第一条  研究生须持学生证、身份证(或军官证)两证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接受监考老师检查。凡无证件或证件不全者,一律不得参加考试,其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二条  课程考试为2个小时(统考课程另行规定),考试开始后30分钟不得入场,考试开始9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第三条  除答卷必需用的文具外,闭卷考试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手册、草稿纸等;开卷考试允许携带的书籍资料等由任课教师决定。能否使用计算器由任课教师决定,但携带的计算器应为简易计算器。

第四条  考生按指定座位就座,服从监考老师安排,在发卷前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全部存放到监考老师指定的位置。考试期间不得擅自离座,违者以违纪处理。

第五条  考生领到试卷后,应首先检查考卷页数和印刷质量,如有问题应及时向监考老师提出,由监考教师解决,但不得询问或试探与解题内容有关的问题,更不得询问其他考生。

第六条  考生开始答题前,应首先用钢笔(或签字笔)正确地填写本人姓名、学号及准考证号,若学号或准考证号填写有误应向监考老师报告后,方能涂改;若发现姓名有涂改痕迹,则该试卷无效。

第七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擅自中途离场后再行返回。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离场,必须经监考教师准许。答卷一经带出考场,立即作废。

第八条  答卷除画图或涂答题卡等特别要求使用铅笔的部分外,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作答。

第二章  考场纪律

第九条  考生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保持安静,关闭所有通讯工具,考场内不准吸烟。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逗留和喧哗。

第十条  凡有代考、夹带、传递、抄袭、暗示、交头接耳或偷看他人答卷等作弊行为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答卷作废,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卷。考试终止时间一到,立即停笔,不得拖延,否则按违纪处理。待监考老师收卷完毕,方可退出考场。

第十二条  凡考试违纪者,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

第三章  考试违纪界定

第十三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并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等相应处分:

1.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2.与他人交换试卷或偷看、抄袭他人答卷;

3.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5.偷窃尚未启用的试卷;

6.属于其它作弊情节的,可参照以上有关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  考试违纪者,参照《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执行。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考生有权向研究生院举报不称职监考人员情况。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