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缓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于:2015-12-30 10:32:06   |   来源:研究生院   |   作者:admin   |   浏览次数:21341

    为加强考试管理,进一步完善《电子科技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考试管理办法》,建立缓考制度,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缓考条件

    第一条 缓考申请人具有相应课程考试资格,但因个人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参加考试。

    第二条 缓考申请人须提供缓考证明材料(如:因病住院须提供住院证明,因公请假须提供所在单位证明等)。

第二章 缓考申请流程

    第三条 缓考申请人在开考前五个工作日向所在学院提交《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缓考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缓考申请人所在学院审核《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缓考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审核通过后,向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报送相关资料。

    第五条 研究生院审核学院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向学院反馈审核结果,学院负责通知缓考申请人。

第三章 缓考规定

    第六条 缓考申请人在每学期申请缓考课程数不得超过两门。

    第七条 缓考申请人对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一次缓考。

    第八条 缓考考试的试卷分数作为该门课程最后成绩。

    第九条 缓考课程成绩不及格者须重修。

    第十条 缓考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缓考资格,已取得的缓考成绩无效,并按《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负责组织缓考工作,妥善安排具体事宜,确保不影响缓考申请人的学习进度。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