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实行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1、申请学生需向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两份);
(3)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就业证明或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两份)
2、学院须收齐申请学生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纸质档)、就业协议书(纸质档)和就业证明(纸质档),并填写《2016年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代偿贷款代偿汇总表》于12月9日前向研究生院学生管理科报送材料。
相关材料请见附件。
备注: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规定,从去年起,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点击下载:附件
研究生院
201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