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有关规定,为做好中央部门直属高校2018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报送本次补偿代偿申请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材料内容
(一)毕业生向所在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
1. 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
2. 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3. 根据需要,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即就业证明原件(两份)。
(二)学院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的材料
1. 《2018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申请汇总表》(一份);
2. 《2018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一份);
3. 初审合格并加盖学院和财务公章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每申请人两份);
4. 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每申请人两份);
5. 就业证明原件(每申请人两份);
二、报送方式及时间
(一)报送方式
以学院为单位,纸质申请材料交至主楼B2-410A,电子版发送至gr_glk@163.com(电子版汇总表内含“表1学费补偿汇总表”和“表2贷款代偿汇总表”)。
(二)报送时间
学院提交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18日下午16点。
三、注意事项
(一)学费补偿及贷款代偿标准调整
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规定,从2014年起,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请各学院在填写时注意。
(二)申请材料需真实、准确、完整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学校在报送时应强调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并进行批评教育;对提供证明材料缺失不全的毕业生,学校应通知学生及时补齐相关证明后再行上报,不能补齐的不予报送。
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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