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企方导师基本要求(试行)
发布于:2016-04-22 17:23:16   |   来源:研究生院   |   作者:admin   |   浏览次数:20942

       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等文件精神,国家对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才培养明确提出加强校企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和实施“双导师”制。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方导师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对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企业方导师遴选和工作职责提出如下基本要求:

       一、基本条件

      第一条 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品德良好,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身体健康。

      第二条 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 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所指导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应与企业方导师所从事工作和专业背景相近。熟悉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所需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

      第四条 了解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全过程及学位要求,能协助校方导师指导研究生进行文献阅读、课题研究和论文撰写。

      第五条 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

             1.获相关专业或领域博士学位2年以上或硕士学位8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2.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与开发人员;

       3.获省部级以上科技类或社科类奖项的人员;

     4.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技术总监级以上人员;

     5.基地依托单位认定具有同等高级技术职称岗位人员。

      第六条 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

      二、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由实践基地所依托单位遴选和推荐。被推荐者填写《电子科技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企业方导师申请表》,提供支撑材料;基地依托单位填写推荐意见。

     第八条 校级基地由责任学院汇总名单,汇同参与学院完成初审,研究生院核准。院级基地以及导师(团队)联合基地由所在学院初审,报研究生院核准。

     第九条 企业方导师资质应在学生进入实践基地前确定。

    第十条 学校统一公布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企业方导师名单。一般聘任期为3年。任期结束后,考核合格符合条件者,经本人同意,可续聘。

    三、企业方导师工作职责和权益

    第十一条 接受基地研究生培养工作安排,参与相关领域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提供相关行业的人才需求标准和行业发展状况,参与基地生源选拔。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指导。定期指导并检查研究生实践工作情况,加强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对研究生在基地实践的工作和表现负责考核。

    第十三条 协助校内导师指导研究生完成开题报告、学位论文等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方导师应与校方导师加定期沟通、协作,共同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十五条 积极配合参加学校、学院或实践基地组织的学术研讨、师资培训、政策学习等研究生培养相关活动。

    第十六条 享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企业方导师署名权及其他相关权益。

    四、其他

    第十七条 本要求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研 究 生 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