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创办初创期科技企业
申请创业孵化投资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意见》(成委发〔2009〕19号),结合《成都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高新成果转化风险资金是创业孵化投资资金来源。市科技局是创业孵化投资资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创业孵化投资资金的监管部门,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创业孵化投资资金的运作机构。中心常年受理和决策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创办初创期科技企业的创业孵化投资申请。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投资服务包括创业孵化投资和创业辅导等。创业孵化投资是指以成都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资金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进行投资;创业辅导是指为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的商业模式、市场、管理、融资模式等方面进行咨询和辅导。
第四条 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高校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在蓉创办的、具备研发能力的科技型企业。该毕业生任法定代表人,企业注册时间距离申请创业孵化投资服务时间不超过5年。
第五条 申请创业孵化投资资金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无知识产权纠纷,能较好地提升成都市的产业技术水平;
(二)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能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商业计划书。
第六条 项目方需向中心提交申请,申请资料清单如下(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件原件,复印件1份;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包括国税、地税)原件,复印件1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1份;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签字样本原件,简历1份;
(五)项目商业计划书书面3份及电子版1份;
(六)企业最近三个月的月度财务报表原件1份,最近一年内银行对账单复印件1份;
(七)持有企业普通股5%以上的股东名册、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章程原件或复印件各1份;
(八)主要创办人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以上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第七条 审查程序
中心收到项目申请后,按照初步审查、尽职调查、专家咨询、投资决策、投资后管理的程序进行创业孵化投资,同时提供融资咨询等服务。创业孵化投资调查内容和决策依据主要包括:产品和服务的独特性、市场潜力、管理团队、市场营销策略、财务状况及盈利预测、风险控制、投资退出等。
第八条 在项目方提交完整资料后,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就初步审查结论作出书面答复,2个月内就尽职调查结论作出书面答复。如符合投资条件,则在3个月内办理投资手续。中心联系电话:65575918,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16号火炬大厦一楼。
第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科技局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